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贵州省中共党史学会。英文译名:Guizhou Institut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History;缩写:GICPCH。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党史和革命史学界的专家、学者及党史工作者、政治理论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党史志愿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建设,坚持意识形态领域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一突出、两跟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广泛团结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党史学习、研究和宣传普及活动,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知史爱党、知史爱国”浓厚社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精神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
本学会接受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业务指导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广顺路1号省委办公大楼9楼。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六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学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学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和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交办的研究任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开展党史干部培训等;
(二)组织会员进行党史基础研究和专题研究,通过陈列会展等方式宣传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
(三)开展红色资源研究、开发和保护工作,编纂和发行党史书刊,向广大干部群众普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
(四)协助开展党史类影视题材的监制和审读审看;
(五)开展重大党史事件或事件纪念活动,组织相关的学术论坛和研讨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为载体。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有志于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和宣传,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且不属于某一单位会员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严格遵守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学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学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学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本会实行集体会费制,由会员单位或个人自愿交纳会费。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日第六届第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